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甲鑫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抽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
被 告 李勝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42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二、補載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即原告請求被告賠付⑴車輛減損價值100萬元、⑵公司營業損失67萬6803元、⑶應繳貸款12萬5001元,分別係依據何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作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