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啓成
被 告 提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純
被 告 和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棏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