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慧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德
被 告 黃玉脩
黃大槌
黃炎輝
黃從
黃彩月
黃文英
黃志堯
黃銘鑢
黃銘信
黃坤生
黃慶忠
黃茂霖
黃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萬2851元【計算式:(298地號面積520.92㎡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3/9)+(299地號面積570.01㎡ × 114年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174萬2851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7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共有人黃玉脩、黃大槌、黃文英似均亡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原告起訴既稱「繕本逕送對造」,則請提出送達被告等人之執據為憑。
六、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
上如有房屋(門牌?)或地上物或種植作物等,均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並應查報為何人所有或使用?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