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瑞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盈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聿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設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附表「編號1:N005AD002銅模具」及「編號:1416RED002銅模具」訂購之價額為多少元(需檢附相關資料為證,例如:購買收據或發票、報價單...等)?及彩色照片。
二、原告得就前項查報之價額,與「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37萬5502元,及其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29日止起訴前之利息3858元」、「聲明第3項:請求金額206萬3106元」併算,再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嗣由本院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