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瑞泰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盈君
被 告 聿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設備、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249萬4466元(請求:第一項5萬2000元、第二項37萬5502元及利息3858元、第三項206萬31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