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萬2228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877.86㎡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8874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1萬20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780萬2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877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