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昶鴻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泉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
被 告 池汶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大村鄉江夏段898、899、899-1、899-2、899-3、900、900-1、900-2、900-3、900-4、900-5、901、902、903-2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1月1日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二、提出彰化縣○村鄉○○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112年11月1日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