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楊文銘
被 告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4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查報刑事案件目前進度為何?如已知悉偵查案號或是刑事庭案號並請提供(及檢附相關資料)。
五、提出被告甫田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並更正法定代理人。
六、補提供「民事異議之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