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董樺霖(即董英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665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號(門牌彰化縣○○鄉○○路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查報被繼承人董如煌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為董如煌之繼承人之一)。
四、查報上開土地及建物市價多少(實價登錄)?
五、請原告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