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邱煌洲
邱○○
邱坤炎之繼承人(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查原告稱「被告邱煌洲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92,301元,及自民國95年3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就利息部分,依上開規定,應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即114年7月3日),再與債權本金292,301元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8,238元(小於原告主張欲塗銷之不動產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扣除前已繳納4,100元,尚應補繳1萬2376元。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之姓名及地址,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提出被繼承人邱坤炎〔應係本件被告邱煌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父〕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如上開全體繼承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及向中區國稅局申請邱坤炎之遺產清冊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