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銓聯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婷律師
被 告 謝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3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詳澔(死亡日期:110年8月27日)」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銓聯鑫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及董事名冊(含異動登記)。
四、查報書狀所稱「侵占400萬元票款」之偵查機關及案號(如有相關資料並請提出影本)。被告與陳詳澔間關係?為何持有系爭二紙支票(各20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