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陳文豪
被 告 陳雅惠
柯夙娟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不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惠等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告柯夙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提出民事起訴狀及繕本3份(需含證物)。請記載完備被告柯夙娟住、居所,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