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伊立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賢欽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下同)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宣告破產,惟未據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公司所有構成破產財團之積極財產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及其價額。
二、聲請人並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說明下列資料:
⒈陳報聲請人伊立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近三個年度之資產負債表(需清晰、內容全部)。及查報公司之動產、金融機關戶名帳號及列印存簿影本(餘額)。
⒉提出聲請人伊立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最新公司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及股東、董事名冊。
⒊伊立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名下有無不動產(並應提出最新登記簿謄本及民國112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說明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號之10房屋為何人所有?
⒋陳報聲請人伊立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員工明細及薪資(民國113年1月迄今、逐月)。
⒌陳報現在或曾經涉訟民事(含非訟、強制執行)資料?
⒍提出公司負責人楊賢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