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金煜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廷煜
訴訟代理人 王邵威律師
被 告 嚴雅芝(即研手作咖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526元【計算式:49萬85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11萬元=60萬8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