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彰化縣私立精誠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游源忠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 告 雙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