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4號
原 告 慧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德
被 告 黃玉脩
黃大槌
黃炎輝
黃從
黃彩月
黃文英
黃志堯
黃銘鑢
黃銘信
黃坤生
黃慶忠
黃茂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幤2萬1975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以114年補字第44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