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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崑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