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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      告  聖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羚  

被      告  政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林  
第  三  人  
即債務人    文鼎先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針對本院114年司執乙字第376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動
  產未陳報品項、型號及價格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
  以114年補字第484號裁定命其應於十二日內補正,原告已於
  114年9月17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未補正,致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連同聲明第二項請求30萬元)並命
  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