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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訴訟代理人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陳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中「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2利息起訖日及年率利欄計算之利息」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如附表所示編號1、2利息起訖日及年率利欄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及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編號
消費性金融商品種類
原告請求金額
(新臺幣)
主文判准本金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已核算未受償利息
1
信用卡
187,498元
182,173元
182,173元
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0元
2
信用貸款
424,980元
411,392元
411,392元
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9.99%
13,588元
共計
612,478元
593,565元
593,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