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耀輝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煥堂
被 告 永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6,365元,應繳裁判費5萬1,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1,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