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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9號
原      告  楊文銘  


被      告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89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以114年補字第467號裁定令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