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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佩君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顏明郁  



            顏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5月27日發函,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