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黃益政  
            黃雪汝  
            黃義成  
            陳羿伶  

            王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陳報建物之交易價值,及未補正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起訴狀附件是112.1.24舊的)等資料,致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進而應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以114年補字第723號裁定原告應於十四日內陳報、補正上開資料,原告已於同年10月17日收受裁定,其逾期迄未補正,程序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