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楊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0,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