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被 告 莊軒豪
莊XX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以113年補字第1004號裁定原告應於12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