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忠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徵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