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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光滿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鉞凱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萬方國際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9萬156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萬97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96萬4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
  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13年間欲舉辦「沉浸式光影藝術展」,遂委託原告承攬相關光影藝術設置,並簽立「台中豐原元宇宙之無境虛幻合約書」,約定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付款辦法為:①113年5月25日前支付總價款30%即360萬元;②113年6月25日前支付總價款30%即360萬元;③113年7月25日前支付總價款10%即120萬元;④113年8月25日前支付總價款10%即120萬元;⑤113年9月25日前支付總價款10%即120萬元;⑥113年10月25日前支付總價款10%即120萬元。嗣後另新增工項,需補充報價46萬7156元、移機費用2萬3000元,合計標的金額為1249萬156元(1200萬元+46萬7156元+2萬3000元=1249萬156元)。原告依約完成設置,被告亦順利執行藝術展覽完畢。未料,被告自113年7月起便開始拖款,並向原告協議延後付款,迄今僅交付960萬元,尚有289萬156元未為清償,縱經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報價單、合約書、付款條件調整合約書、現場照片、展覽資訊及售票資料(113年7月場)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欠剩餘款項289萬1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