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被上訴人 張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2萬元(本院113年度補字第812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