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68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友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倫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賴俊嘉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宇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