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陳亮諺
被 告 陳家璽
陳心怡
林文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履行協議償還欠款,依原告所提分期償還欠款協議書第5條約定「本合約書條款發生爭議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及甲方連帶保證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