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友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減資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7,410元,應徵收裁判費26,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