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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森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羽泰即鄭億和

被      告  鄭丞豐  
            劉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6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理由欄中有關「鄭泰羽即鄭億和」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羽泰即鄭億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