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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92號
原      告  鄭光男  
訴訟代理人  潘欣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金錕等人間請求移轉建築基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具狀補正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鄭金錕、鄭敏堂、鄭維禎、鄭維慶、鄭維裕、鄭維哲、鄭銀樹、鄭守益、鄭宗苗、鄭英俊、鄭任貴、鄭煌文、鄭景平、鄭志恒、鄭志紘、鄭達隆、王復鎗、王家農、章政城、章瑩瑩、陳綢、陳志忠、吳柱、吳金勝、吳金前、吳金順、吳秀美、杜萬福、杜美玲、杜芳玲、杜昕展、杜勁豪、王顗凱、王群傑、陳素珍、鄭龍達、鄭有仁、鄭紅珠、鄭雁如、廖淑卿、鄭湘龍、鄭樟、鄭有仁、鄭祺泰、鄭添丁、陳花仔、鄭瑞振、鄭景皇、鄭瑞欣、鄭玉堂、鄭恒如、鄭沛珍、鄭有總、鄭友定、楊媮棠、鄭苑瑛、鄭俊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陳報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後,具狀追加被告。
二、陳報被告信義臻星建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核對被告之姓名、地址後,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