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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江秀梅  
被      告  湯筑鈞即旭日企業社



            曹凱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71,5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曹凱閔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5日簽立保證書,保證就被告湯筑鈞即旭日企業社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100萬元之限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嗣被告湯筑鈞即旭日企業社於112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95萬元、5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12年12月27日至117年12月27日,利率均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按月計付(目前利率為2.295%),還款方式為每月27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湯筑鈞即旭日企業社自113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復經原告寄發催告函催告被告等清償,仍未獲付款,依兩造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及第6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迄今尚欠本金871,51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本金871,51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約定書、催告函及回執等件(均影本,經本院核對正本無訛)為證,被告等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依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則被告湯筑鈞即旭日企業社向原告借款,自113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息還本,尚欠本金871,513元,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湯筑鈞即旭日企業社清償;又原告與被告湯筑鈞即旭日企業社另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故原告請求被告湯筑鈞即旭日企業社一併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亦無不合;被告曹凱閔為連帶保證人,依約定於本金100萬元之限額內,亦應與被告湯筑鈞即旭日企業社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871,51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71,51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起迄日
逾期六個月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
42,055元
2.295%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5月28日止
自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829,458元
2.295%
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29日起至114年3月28日止
自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871,5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