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銘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