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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銘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