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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黄千瑋  
訴訟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徐國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追加被告    徐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欄關於「黃千瑋」之記載,應更正為「黄千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