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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縣○○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  
受  安置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案為聲請人列管之保護案件,受安置人○○、○○、○○過往未受妥適照顧,且○○過往未積極配合○○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之處遇服務,另因案家無合適之親屬可提供照顧資源,為保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該中心民國112年8月22日啟動保護安置迄今。
 ㈡現安置期限將至,○○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課程,其因無穩定接受戒癮治療,於114年3月31日入勒戒所,114年5月8日出監,但仍需追蹤○○有無繼續施用毒品行為,且家庭功能現尚不足以提供受安置人○○、○○、○○之適切照顧及良好生活環境,亦未有合適替代照顧系統提供相關照顧協助,聲請人仍需持續評估案家支持系統、親職教養、經濟及居住安全等,並穩定安排親子會面以利維繫親情。另聲請人於114年6月18日召開兒少保護案件安置個案漸進式返家評估外聘督導會議,會後追蹤衛生局已於今年0月結案,另○○縣鹿港分局偵查隊每兩個月追蹤案母尿液檢查,現聲請人社工及家庭重整社工持續瞭解家庭照顧功能及環境是否適宜兒少居住,待上述確認後,再召開會議討論有關○○漸進式返家規劃。
 ㈢綜上,評估受安置人○○、○○、○○現仍不適宜返家,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
二、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陳述略以:伊有定期與受安置人會面,○○目前狀況較不好,伊目前因涉及詐騙案將被起訴,伊工作是製香,姑媽每月會寄美金1,800元來,如果○○回來,姑媽會幫忙負擔學費,同意延長安置等語。
三、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主管機關為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縣○○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43號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為證。又依據上開報告書及聲請人代理人於本院調查期日到庭之陳述,可知受安置人於安置其作息及就學皆穩定良好,○○身心發展較緩慢,○○則有情緒議題,仍待進行身心鑑定,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近期因詐欺案件遭起訴,其雖有照顧意願,惟照顧量能及經濟能力均需評估而本院審酌上開資料內容,考量受安置人安置情況穩定良好,而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因涉有詐欺案件,仍需聲請人確認案件進行情形,再討論受安置人○○之漸進式返家規劃,且○○、○○亦需由聲請人提供相關處遇,本件應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受安置人○○、○○、○○三個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湘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