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受安 置 人  N-113048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法定代理人  N-113048A 真實姓名、住所及年籍資料詳附件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N-113048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5日接獲通報,受安置人N-113048(男,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遭其母N-113048A(真實姓名詳附件)虐待,警方到場後,N-113048A情緒激動,不願開門及配合警方確認N-113048安全,經警方破門並送N-113048就醫,經醫院診斷N-113048頭頂發紅且血腫、右眉尾及右眼眶骨瘀青、右耳發紅瘀青且破皮、右耳後瘀青、前胸共3處已泛黃陳舊性瘀傷、右側肩膀瘀青、右手上臂大面積瘀青、右手上臂偏後側兩處瘀青指痕、右手肘外側延伸至右手前臂外側大面積瘀傷、右手前臂内側兩處抓痕、左肩延伸至左手上臂外側大面積瘀青、左肩後方大面積瘀青、左上背及左後腰瘀青、後腰多處瘀青、右上背瘀青、右大腿内側大片瘀青及發紅、左小腿後側兩處發紅,嗣經社工訪視N-113048,評估N-113048因未立即回應N-113048A問話,而遭N-113048A持不求人體罰責打及抓頭撞牆4下,造成N-113048全身多處傷勢,然N-113048A當時逃避社工訪視,無法討論本案後續處遇計畫,難以排除受安置人N-113048若續留家中之受暴風險。考量受安置人N-113048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正值需提供良善之生活環境,然N-113048A情緒控管不佳並慣以打罵方式進行管教,且家中缺乏有力之親友支持資源,若續留家中恐有人身安全疑慮,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5日17時許,依法將受安置人N-113048緊急安置於適當處所,迭經鈞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迄今,最近一次係經鈞院於114年10月7日以114年度護字第297號裁定准將受安置人自114年10月8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N-113048A於N-113048安置後積極配合本府社工處遇,陸續完成保護令相對人個別諮商處遇;N-113048於漸進返家時雖與N-113048A互動情況有所改善,惟N-113048A於N-113048漸進返家期間仍有因管教而出現情緒起伏之況;N-113048A目前就業狀況尚未相當穩定,現雖仍有存款支應生活開銷,然長期而言仍存有不利因子;加上目前正值期末,N-113048面臨學習之階段完整性;綜上考量家庭之就業、經濟、親子互動情形及案主就學需求等面向,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將受安置人N-113048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少
  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297號民事裁定、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等件在卷可稽,且有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235號通常保護令供參。又依據彰化縣政府於延長安置期間所為評估及建議略以:「參、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一、照顧者親職功能評估:過往案主由案母、案外曾祖父共同照顧,然因案母權控之照顧模式,導致案主學會察言觀色之求生存模式,面對案母多以附和及戰戰兢兢的方式互動。案主遭安置後,案母配合社工處遇及保護令個人諮商輔導之進行,目前,案母能學習辨識個人情緒及情緒當下的因應,惟案母對於情緒的自辨力仍不足且防衛心較強,情緒當下仍會以負向的方式處理問題,此種行為也影響案母的職場表現及與案主互動和諧也存有不確定性。二、家庭重整計畫:案主安置後透過各項資源之協助提升案母之親職能力及進行家庭功能之改善,自114 年7月開始安排案主進行漸進式返家,藉由過夜之返家團聚觀察案母與案主之互動,漸進返家實施期間案母仍曾因對案主行為表現的不理解而有生氣情緒,案母雖當時能夠暫離現場,未有不當管教之行為出現,惟案母之舉仍對於日後若長期與案主相處存有不當管教之風險。三、案母就醫及就業穩定度:案母因癲癇之故穩定於神經內科就診,惟仍有情緒高低起伏之況,雖衝動行為可於事後藉由反思與旁人討論有所修正,惟情緒當下無法理性思考,故整體穩定度仍有待再評估。案母目前雖積極表達想要找尋工作的機會,然過往因個人情緒議題影響就業之媒合及就業穩定性,適逢年底求職潮低潮又因案母目前無機車駕照之故,導致於覓職方面並不順利,僅能先打零工,賺取微薄收入。四、後續照顧安排之討論:案母針對後續案主返家後之照顧安排有初步規畫,案母現已完成案主獨立房間之準備,惟房内僅有床舖及桌子,案母雖表達後續陸續添購風扇、冷氣等物品,但仍存有不定性。五、案主個別諮商之需求:過往案主因受案母高壓管教導致身心壓力大,與案母相處會以戰戰競競、迎合的方式應對案母的情緒導致案主不敢表達自我想法。安置期間發現案主有此情況,故經由社工協助案主安排個別諮商,以協助案主建立自信及正向親子互動方式之表達,案主之個別諮商尚在進行中。」、「肆、建議:本案於113年10月05日由本府社工協助將案主安置於適當處所,案主安置初期對於分離會感到不安,然經過照顧者安撫後可穩定情緒。現階段對於安置環境及轉學後之適應尚可,雖會表達想要回家之想法,但也可配合現階段之安置。案母雖於案主安置後表現積極接回案主之想法及行動,也積極提出親子會面之申請,配合社工之相關處遇,以接回案主而努力,案母之24次個別諮商雖將於115/01/06完成全部課程,然經整體評估案母之衝動控制與認知彈性有進步,從過往明顯缺損進步到邊緣缺損層級,但在親職教養仍位於明顯缺損狀況,顯見案母雖已有進步但仍有進步空間。後續結束個別諮商後案母是否能夠持續維持進步之處仍待社工再與案母進行討論,以確保案主返家後可獲得妥適照顧。案主自安置後整體學習及人際互動均有大幅進步,現亦有個別諮商之進行,評估案主於個別諮商中學習如何面對自身及案母之情緒及因應情緒之方式,另也協助案主建立自信及自我價值感,協助案主找出自身之亮點,諮商重點為案主日後返家後如何與案母相處之重要課題,再者現階段適逢學期末,考量案主整體學習之完整性,故評估現階段暫不宜讓案主返家。為維護案主最佳利益及穩定生活照顧,社工持續以讓案主返家為目標,考量處遇過程案母皆努力改變及配合社工處遇,且藉由漸進返家之安排拉長親子互動時間,評估親子互動及案母對於案主之教導觀念之調整情況;惟先前漸進返家皆屬三天兩夜左右的短暫相處,尚無法評估案母與案主長時間相處的互動模式,適逢寒假之長假,故擬於115/01/23結業式後安排較長時間之漸進返家,以評估案主與案母之長時間相處狀態,避免案主返家後再因長時間與案母相處衍生教養摩擦及再遭不當管教之可能性。基於上述考量及整體評估案母親職教養知能仍有進步空間及案母尚未相當穩定、家庭功能尚未有相當程度之穩定下,擬向法院聲請延長安置,以維護案主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等語,亦有彰化縣政府兒少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供參,復經本院撥打受安置人母親N-113048A電話,其表示社工告知小孩期末考結束可以回家,希望小孩儘快返家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本院審酌上開事證,考量受安置人N-113048年紀尚幼,辨識危險情境及自我保護能力不佳,案母雖表現積極接回案主之想法及行動,提出親子會面之申請,配合相關處遇以接回案主而努力,然現階段之照顧計畫及個別諮商仍需待時間進行檢視以評估親職能力提升之狀態,且案母因受保護令裁定尚有處遇計畫需配合完成,其情緒穩定度、親職與保護能力能否滿足案主之發展需求尚待確認,實有安排漸進返家評估案母長時間與案主互動之情況之必要,為免受安置人N-113048之人身安全與生活照護再次陷入危險之情境,在未確保受安置人母N-113048A之情緒控制、親職功能已提升且有妥適之保護功能能善盡監護扶養之照顧責任,能擔負經濟壓力及建立完整照顧支持系統前,現階段受安置人N-113048尚不宜由其母N-113048A接回照顧,是為維護受安置人N-113048身心之健全發展,及提供必要之保護,受安置人N-113048現尚不宜返家,聲請人請求延長安置,即有必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