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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陳博泰  
法定代理人  陳延壽  
            楊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明和  
被      告  柯慧明  
            林佳慧  
            陳書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宇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偵字第10號案件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1項、第1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偵字第10號案件查中,審酌被告於該案嫌疑之犯罪行為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參酌該案卷證資料之必要,惟該案在檢察官偵查中,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