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原 告 黃義雄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
原 告 黃李阿綿
曾文賢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台灣電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凱熙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語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陳報狀,主張曾於114年間租金與原告,此部分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