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誠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華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
被 告 王長發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彞律師
複 代理人 王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宣判日期關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