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藍英謙  
代  理  人  藍宛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397-5

1
1000

002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398-7

1
1000

003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399-9

1
1000

004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400-2

1
1000

005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038401-4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