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格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梅  
代  理  人  王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05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虔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芳瑄
兆豐銀行 鹿港分行
114年1月30日
665,716元
DC826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