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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台灣島津科學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橋本洋介
代  理  人  黃民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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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除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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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好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陳詣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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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28日
52,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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