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崧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洋  
代  理  人  林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李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40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董垂炘
華南銀行鹿港分行
114年4月15日
60,458元
FD7378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