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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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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銓碩營造有限公司 謝淑惠
華南銀行和美分行
114年5月20日
15,120元
SD9066676

002
銓碩營造有限公司 謝淑惠
華南銀行和美分行
114年4月20日
70,000元
SD9066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