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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林淑娜  
代  理  人  藍國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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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豐興(特)字第0001307號

1
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