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千百億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飛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鄭森煤
華南商業銀行
和美分行
113年2月29日
107,128元
JE6326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