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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莊啟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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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9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6

002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10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7

003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11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8

004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12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