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莊啟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9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6
002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10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7
003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11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8
004
三久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吳進福
第一銀行北斗分行
113年12月1日
19,680元
QA8022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