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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薇爾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久棠  
代  理  人  陳妍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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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昱群科技有限公司 梁淑倩
華南銀行鹿港分行
113年10月31日
27,825元
SD9139733